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哪些情形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?基金托管资格市场准入条件是什么?

时间:2023-03-30 13:39:02 来源:法律法制网

哪些情形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?基金托管资格市场准入条件是什么?

终止条件

我国《证券投资基金法》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:

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;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;依法解散、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;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。

市场准入

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

八项条件:

(1)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符合有关规定;

(2)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;

(3)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;

(4)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;

(5)有安全高效的清算、交割系统

(6)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、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;

(7)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;

(8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
标签: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市场准入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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